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划重点
在贸易逆差之下,中国国内将出现大量的产能过剩、职工下岗和居民收入降低等趋势,由此,可能形成中国经济发展与贸易逆差之间的矛盾。
目前人民币加入SDR也具备了很多有利条件。而相对滞后的金融改革使日元国际化的效果打了折扣。
如果本币在经贸往来更为紧密的周边国家都无法广泛使用,就很难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英语之所以是世界语言,在于它的广泛使用,非母语的人可通过学习英语与世界上更多人进行交流。因此,这个过程注定是漫长的。然后是殖民地解放运动。但进入20世纪之后,美元崛起,逐渐取代英镑成为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
一是与英国的经济、政治联系决定了对英镑的依赖程度。人民币国际化也起步于经贸往来密切的周边国家和地区。中央对手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降低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
但在发展柜台市场时,需要注意信息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风险积聚,进而引发金融危机。通常,经纪商并不直接参与交易,不担任对手方,因此并不像交易商一样承担风险,而是仅提供包括电话、电子平台、邮件等多种形式的交易平台。对于不能通过中央清算系统清算的非标准化合约,其对手方风险应当通过这种覆盖所有交易商的稳健机制解决。受此影响,在短短年五年时间里,OTC衍生品市场的市场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成了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占绝对优势的场外交易,场内结算新格局。
一.引言 商品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从自由放任到从严而治,美国场外衍生品监管理念的这一革新固然源于金融危机的直接刺激,但也是监管者运用理性的结果使然。
3、共同分担损失机制 一旦发生保证金无法覆盖市场参与者的违约行为引致CCPs的损失的情况,CCPs可以动用一些储备资金进行风险覆盖。积极推进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创新,研究中介机构参与模式和配套政策,积极推动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然而,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交割环节,其中可能产生的实物损耗、误差是金融衍生品实物交割环节所不存在的。(四)对制订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协议文件群的启示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必将随着期货行业的发展、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创新业务的开展而逐步发育和成长。
通常情况下CCPs可以采用两级结算会员制度,即通用结算会员和独立结算会员。内部检查、定期报告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能够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国际成熟的大宗商品场外市场上,交易商——客户市场和交易商间市场是两个不同的市场层次,对大宗商品场外市场的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以来,以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代表的监管法律对OTC衍生品合约的清算模式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但是对最终消费者而言,上述监管手段意义不大。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双边市场中对手方关系错综复杂,而在中央对手方市场中,所有交易对手只有一个对手方,从而大大简化了对手方的信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净额结算,包括双边净额(对两个交易对手的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冲抵轧差,最后按净值进行交付)和多边净额。
从金融危机中,可以发现违约的传染性,假如AIG倒闭,则会引起高盛的违约,等等。根据信用支持文件的规定,原来收到担保品的一方除了需要退还占有的担保品之外,还需要向对手方追加与新产生的风险敞口相适应的担保品。
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避免结算会员累计过多损失,应根据每日盯市的结果,重估头寸的价值,如果需要的话,还要追缴变动保证金。(2)是商品衍生品特性体现不足引发的问题。在交易后过程中,保证金的要求应具备灵活性。投资者是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石,要把监管工作重心放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来,采取配套措施,确保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时效。因此,为了扩大适用范围,服务实体经济,建议制订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配套文件。目前,NAFMII与SAC先后推出了各自版本的协议文件群,这些文件反映了场外金融类衍生品交易的特点,并不完全适用场外商品类衍生品交易。
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统一,降低了市场效率。但与此同时我国大宗商品场外市场却一直处于发展初期,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存在较大程度上的空白,距离构建完善、高效、竞争的大宗商品市场体系依然具有较大差距。
所有标的资产类别中,信用衍生品和利率衍生品的标准化程度是比较高的,也是目前比较容易实现的。非违约方在提前终止协议下对所有未到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的计算和轧差,通常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出现破产迹象的主要时期),那么在该时段进行的终止净额便有可能被视为提前清偿,公平受偿则因非法转移财产而受到破坏,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这将有利于提高期货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个性化衍生品服务的积极性,提升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拓宽其服务客户的范围,从而为期货中介机构开辟崭新的盈利模式。所有权转让式信用支持实质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转让担保品的所有权,而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并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约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现状 与美国等发达场外衍生品市场相比,中国场外衍生品起步晚,市场极不成熟,监管规则与法律制度也不够健全,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又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且主要定位于场内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商一般为大型的商业银行或者投资银行,以自身的良好信用作为担保,为投资者提供合适报价。在此过程中,绝大多数中央对手方没有受到任何损失。金融危机的爆发和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改革表明,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减少衍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风险、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避免系统性风险、促进市场稳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就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双方而言,担保制度对于防范风险极其重要。4、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
通用结算会员可以清算、结算自己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头寸,而独立结算会员只允许清算自己的头寸。同时,可适当借鉴国际上场外衍生品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导,政府监管和国际组织监管合作为补充的模式,构建适合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
经纪商之所以能够存在,主要是许多交易商或终端客户希望在不透露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买卖。4、加大力度发展期货中介机构现货子公司业务 借鉴成熟市场中现货商品市场的发展经验,大力发展现货子公司能够增强市场运营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
避免漏管或双重甚至多头监管,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对于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不通过中央清算进行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应提高资本金要求。也只有及时、全面反映场外衍生品的信息披露,才能促使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市场透明度,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衍生品市场出现风险。这一点区别于金融机构,因为金融机构能够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流动性资产履行频繁变动的保证金(担保品)支付(交付)义务,而实体企业的现金流则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对于因标的资产价格的频繁变动而产生的高额保证金需求更是力不从心。
经纪商是中立的价格信息传递者,保证了合约双方之间的保密性,增强资金流动性,为市场参与者带来更好的价格。对各个衍生品的信息披露规定较为分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
中央交易所和受监管的记录机构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建立总持仓量和交易量数据库、并开放给公众,单个交易者的交易和头寸情况以保密的方式向CFTC和SEC以及该机构的上一级管理者报告。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交易商、经纪商的功能分类及相关资质要求。
对未来期货中介机构的设立、终止和业务开展等管理实行审核制,符合监管要求、有经营许可即可。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